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龍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龍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廖龍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一四三九六一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