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陳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59,870元。(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7%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4,157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10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59,870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債務人自101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