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十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年二月三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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