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林漢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94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