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林漢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94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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