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朝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朝正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尤朝正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