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關於不得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不得上訴之記載,係屬誤載,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