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9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嘉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六合彩輸贏倍數表壹張、總支數速查表壹張、簽注單空白表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查獲地址更正為「彰化縣○○鎮鎮○里○○路○段○○○巷○○弄○號被告住處」,查扣物品補充更正為「陳嘉仁所有供賭博所用或預備之六合彩輸贏倍數表、總支數速查表、簽注單空白表各1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否認犯行,辯稱:僅參與簽賭,未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 建順 」叫我幫他收牌,但我沒有幫他收牌等語,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建順」問我要否幫他收牌,簽的人會打電話或到我任職的和家撞球場,簽的種類是六合彩,可以簽二星、三星、四星,約從99年12月開始等語(見偵卷第42頁),依其所述,顯已明白承認自99年12月開始幫「建順」收牌,並表明簽賭方法為「打電話或到被告任職的和家撞球場」,其上開所辯「我沒有幫他收牌」等語,應係翻異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另依卷附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20頁),分別於99年12月2日、9日、14日,各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被告接電話均直接說「你說」、「以後早一點啦」,對方即分別表示「09、39、43、49」、「17、20、30、48」、「立柱的喔!02、34一柱,43、14一柱,這樣二、三星多少錢?」被告再分別回以「09、39、43、49二、三星100元」、「
17、20、30、48二、三星100元」、「這樣20組,1600元」,可見被告與對方通聯均係為了六合彩賭博,被告亦早知打電話來的人均是為了簽賭,所以雙方對話均不用多說,即已互相知道對方心意,並迅速說好簽賭之號碼、賭法及金額,被告顯係接受對方之簽賭,又與其上開偵查中所述以電話簽賭之情節符合,其於本院訊問時改稱:未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建順」叫我幫他收牌,但我沒有幫他收牌等語,應係臨訟杜撰,難以採信,此外,又有六合彩輸贏倍數表、總支數速查表、簽注單空白表各1張扣案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與綽號「建順」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收牌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已參與上開賭博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顯係以此方式與綽號「建順」之成年男子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二人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罹有先天性及肢體等多重障礙,此有身心障礙手冊可證,及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犯罪之手段、程度及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易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暨其經營之時間,獲取之利益,犯後先坦承犯行嗣又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罹有先天性及肢體等多重障礙,已如上述,生活已屬不易,其因一時貪念觸犯罪刑,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扣案之六合彩輸贏倍數表、總支數速查表、簽注單空白表各1張,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年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