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95號聲請人 陳玉梅 相對人 曾建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曾建彬(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陳玉梅(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曾建彬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玉梅之子即相對人曾建彬於民國(下同)71年11月9日因出生溶血性貧血,造成腦力傷害,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對曾建彬為輔助宣告,並選任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聲請人原聲請對曾建彬為監護宣告,嗣於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訊問時 陳明 如經鑑定結果認為曾建彬僅達輔助宣告程度,本件即改為聲請輔助宣告)。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並準用民法第1111條至第1111條之2規定,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自明。亦即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且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之規定,即法院為審酌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三、經查:㈠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雖能回應出生日期、
住處地址及胞弟姓名,但無法正確回答本次至醫院之鑑定目的等情,有訊問筆錄可稽。再審諸相對人之精神、心智狀況,經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下稱博愛醫院)精神科醫師 杜明哲 鑑定結果為:「六、神經、精神狀態檢查結果:鑑定時,本鑑定人與鑑定法官、書記官同至博愛醫院門診大樓六樓精神科診室,於案母陪同下進行鑑定。 曾員 (即相對人曾建彬)於鑑定過程意識清醒, 葛拉斯哥 昏迷指數為可自發性睜眼、具有意義的語言表達、動作可遵循指令。曾員表情合宜且有適當的眼神接觸。曾員精神檢查方面顯示注意力可適當地接受及持續,態度合作,情緒平穩未有激躁表現;思考較為貧乏,但無顯著脫離現實內容;語言表達及理解可維持一般社交互動品質;無知覺異常經驗,睡眠持續。曾員心理衡鑑結果顯示, 魏氏 成人智力量表顯示全量表智商43,達中等智能障礙程度。七、結論:綜合以上所述,曾員自幼即有智能障礙之診斷。本院認為,曾員之精神障礙達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八、鑑定結果:曾員處於心智缺陷狀態,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其精神障礙達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因此,曾員宜受輔助宣告以委託輔助人處理其事務。」等情,亦有該院以103年8月7日 羅博醫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附卷可稽。基上所查,本院認相對人曾建彬尚未達不能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但因中度智能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有得輔助宣告之原因,爰宣告相對人曾建彬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㈡又聲請人陳玉梅為相對人曾建彬之母,業已陳明願任輔助人
乙節明確,而經社工員訪視後評估:相對人持有重度多重(肢體/智能)障礙手冊,其中包含智能障礙,對於事物判斷能力較為薄弱,確實有輔助宣告之必要,目前相對人生活事務皆由聲請人協助處理,且相對人之父親已過世,宜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並建議聲請人確實適合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節,亦有財團法人 阿寶 教育基金會以103年9月12日103宜阿寶第124號函檢送成年人之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1件在卷可稽。因此,本院認由聲請人陳玉梅擔任相對人曾建彬之輔助人,最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陳玉梅為輔助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