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MINH(中文姓名:阮文明)
HOANGNGOCCAM(中文姓名: 黃玉琴 )
TRANQUOCBAO(中文姓名: 陳國寶 )
NGUYENQUOCTUAN(中文姓名: 阮國俊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VANMINH、HOANGNGOCCAM、TRANQUOC
BAO、NGUYENQUOCTUAN涉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因被告等於本院均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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