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43號聲請人 陳靜寬 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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