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7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宗宸 居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2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2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3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倘上訴人逾期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蔣宗宸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以112年度簡字第1721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後,上訴人斯時在法務部○○○○○○○○附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該判決書於112年8月24日送達法務部○○○○○○○○附勒戒處所,並經上訴人本人收受等情,有上訴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58、65頁),應認當日起已生送達之效力。又本件上訴期間為20日,並加計燕巢區在途期間2日,上訴人遲至112年9月22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表示上訴之意,有上訴人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狀章戳記在卷足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