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0號
原 告 桃園全方位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陳熙寧
訴訟代理人 王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瑾 、 楊子鑑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