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0號
原   告 桃園全方位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陳熙寧
訴訟代理人  王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瑾楊子鑑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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