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7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梅凱崴 、 梅明螎 原名 梅廷瑋 、 簡曼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梅明螎原名梅廷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