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債權人 翁火泳 即祥誠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淑芬 、 黃俞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是否對黃俞禎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債權人 翁火泳 即祥誠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淑芬 、 黃俞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是否對黃俞禎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