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債權人松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建隆 即增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文件上無債務人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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