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 鄭素珍 (原名: 鄭淑珍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毀諾年度(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房租新臺幣(下同)18,000元之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劉○○、子女劉○○、鄭○○、母親鄭○○○、父親鄭○○最新戶籍謄本、95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父親鄭○○、母親廖○○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詳加說明積欠民間債權人詹○○?張○○債務之原因與其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錢?用途為何?尚存有多少債務?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