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9號
105年度聲字第1540號105年度聲字第1541號105年度聲字第1542號105年度聲字第1543號105年度聲字第1544號105年度聲字第1545號105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39、1540、1541、1542、154
3、1544、1545、154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再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204、1200、1202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105年度重國字第14、76、79、81號、105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張志全、陳家淳、賴淑芬、林振芳、張文毓、 詹慶堂 、 詹駿鴻 隱匿被告等人之名,枉法裁判,有違法亂紀情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6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聲請承審法官張志全、陳家淳、賴淑芬、林振芳、張文毓、詹慶堂、詹駿鴻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事件,聲請承審之7名法官迴避,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4日、13日、14日、15日分別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而終結在案,有前揭裁定列印本8紙附卷可查。而聲請人遲至104年6月20日始具狀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有本件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可據。是本件聲請既在上開事件終結後提出,依上開說明,顯非適法。又聲請人並未釋明該案承審法官是否該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等客觀事實並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自難遽認前開事件承審法官有應予迴避之事由存在,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湯千慧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案件│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當事人││││││(民國)││├──┼──────────┼─────┼─────┼───────┼────┤│01│105年度補字第1204號│國家賠償等│張志全│105年6月15日│魏高明│││││││魏 陳秀芳 │││││││廖秀松││││││││├──┼──────────┼─────┼─────┼───────┼────┤│02│105年度補字第1200號│國家賠償等│陳家淳│105年6月15日│魏高明││││││││├──┼──────────┼─────┼─────┼───────┼────┤│03│105年度補字第1202號│國家賠償等│賴淑芬│105年6月14日│魏高明│││││││廖秀松││││││││├──┼──────────┼─────┼─────┼───────┼────┤│04│105年度重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林振芳│105年6月13日│廖秀松││││││││├──┼──────────┼─────┼─────┼───────┼────┤│05│105年度重國字第76號│國家賠償│張文毓│105年6月13日│魏高明││││││││├──┼──────────┼─────┼─────┼───────┼────┤│06│105年度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林振芳│105年6月13日│魏高明│││││││廖秀松││││││││├──┼──────────┼─────┼─────┼───────┼────┤│07│105年度重國字第79號│國家賠償│詹慶堂│105年6月4日│魏高明││││││││├──┼──────────┼─────┼─────┼───────┼────┤│08│105年度重國字第81號│國家賠償│詹駿鴻│105年6月14日│魏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