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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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施鍠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耿安 、 陳育勝 、 陳奕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蔡昱君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蔡昱君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㈡提出債務人陳育勝、陳奕維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對債務人陳耿安之請求標的一及二,是否為同一標的,並釋明原因事實法律依據。若是,請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正確。」,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