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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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啟澧 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被上訴人即被告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宏盛 被上訴人即被告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聿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力山 被上訴人即被告光源照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六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上訴聲明第七項屬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97元(36,397+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