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 高珊珊 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年3月22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10×43=3,01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45,989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0歲(71年生),且近2年均有於市場工作每月26,000元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稱前2年於「市場工作」,每月薪資26,000元云云;請說明所謂「市場工作」之工作內容為何?又聲請人係受僱於他人抑或自行開業?若是受僱於他人,請陳報僱主之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其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日數、估算每月薪資26,000元之計算方式;若聲請人為自行開業,則請說明其估算每月收入約26,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請條列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項目說明之)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其每月有繳交勞、健保費計1,500元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1,500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或說明支出數額估算之方式。
六、請查報聲請人每月電話之網路流量為何?並說明每月必須支出電話費1,500元之必要性?有無辦理費率變更、降低電話費之可能?
七、請陳報聲請人母親陳○禎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其母親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表示因扶養母親,每月支付扶養費4,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另聲請人之母親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
九、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十、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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