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誌呈(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偵字第11839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誌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顏誌呈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9年
10月27日死亡,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
0.25公克),經警方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件在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