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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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彰具保人徐妙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4548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妙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彰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徐妙瑄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柏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4萬元
,由具保人徐妙瑄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
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業已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上述各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並
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代為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彰化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彰化地檢署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0年11月22日員警分偵字第1100036190號函拘票及報告書影本、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矯正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被告現已由屏東地檢署依法通緝等情,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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