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瑞輝受刑人吳梃瑄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執聲沒字第111號、106年度執字第10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梃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張瑞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受刑人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民國106年12月13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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