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32號上訴人 吳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7,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