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請人 曾坤炳
莊榮兆 施國龍 相對人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源
林清利 林見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88年度台聲字第582號裁定參照)。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109條第2項所明定;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是法院准否為訴訟救助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救助要件逐一審酌之,並非一律照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於所提民事訴訟救助聲請狀,略載聲請人無法繳納上訴訴訟費用,請求訴訟救助云云。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及裁判要旨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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