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321號債權人 鄭永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婉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陳婉茵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三、釋明請求之設計費、精神慰撫金金額分別為若干。
四、釋明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