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 游天賜
游正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係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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