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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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26號債權人宏邦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駿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房屋係由債務人陳麗琴及第三人 王進興 所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是該戶管理費自應由陳麗琴及王進興各負擔2分之1,先予敘明。
二、承上,惟債權人係請求陳麗琴負擔該戶管理費全額,故請表明陳麗琴應負擔該戶管理費全額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承上,否則應更正聲明為請求陳麗琴給付該戶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125元;或增列王進興為債務人,請求陳麗琴與王進興共同給付20,25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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