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 鄭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昌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