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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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125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2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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