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創裕電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人代理 林淑珍 債務人 江政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其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其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