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大禕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