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822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陳阿桂 訴訟代理人 陳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4,334元,應繳納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迄今未據原告補正上開欠缺,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自得不待原告繳納裁判費,逕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