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5號原告乙○○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被告甲○○
(另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5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5號原告乙○○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被告甲○○
(另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5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