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49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江紫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274元,及其中㈠672元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㈡849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㈢498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㈣333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㈤1,080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㈥333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㈦1,115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㈧907元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㈨1,245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㈩518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167元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501元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266元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336元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666元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7,788元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