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40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因而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數舉動間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接續犯意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論以一行為。
㈡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關係,不思和睦相處,明知法院業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仍無視該保護令,對被害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被害人之困擾,影響家庭關係和諧,實屬不該,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有公共危險、傷害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2062號
被 告 甲○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曾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明知該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9月16日3時44分許,在其與乙○○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之0住處,故意反覆開關乙○○房間隔壁的門造成巨大聲響,並持續呼喊「起瘋了」、「要起瘋不行嗎」(台語)等語,而以前開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騷擾之家庭暴力行為,因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乙○○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乙○○於警詢之供述可憑,且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案發時被害人錄音檔案光碟等在卷可參,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本件偵查中本檢察官雖諭知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惟經參酌被告前案紀錄,可知被告前於110年12月25日,因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被告涉犯傷害罪一情,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該案於111年7月4日判決確定,被告於112年1月12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開判決附卷可參。則被告於前述案件發生後未久,復對被害人再犯本件家庭暴力犯行,雖不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然由被告前述前案紀錄以觀,因認本件尚不宜為緩起訴處分,爰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檢察官賴韻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林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