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裕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雅惠 (即 高培琦 之繼承人)、 高裕和 (即高培琦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