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3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文典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賴錫卿 律師(男、民國00年生、址設臺北市○○街○○○號8樓)為被繼承人李文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民國103年7月2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文典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文典於民國103年7月23日死亡,尚欠繳96年度贈與稅本稅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891,853元,依聲請人查得相關戶籍資料記載,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惟依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尚遺有永豐商業銀行存款3,384元及蘆洲光華郵局存款135元,為免因納稅義務人死亡致影響稅捐之徵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狀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子李駿朋為其遺產管理人,以確保稅收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96年度贈與稅繳款書、贈與稅應稅案件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繼承事件查詢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文典積欠贈與稅及罰鍰未清償,且已於103年7月23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拋棄繼承查詢函影本、贈與稅應稅案件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213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關係人賴錫卿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經核賴錫卿乃職司律師,有法務部律師系統查詢之律師資格資料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賴錫卿律師為被繼承人李文典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