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當庭以言詞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省臺中第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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