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 黃康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000│├──┼──────────┼────────┼───┤│2│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8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