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呂翰宗 訴訟代理人 趙一駿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