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告 吳文中 被告 吳棕諝 (原名 吳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40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