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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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榆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21、6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七年度審易字第一二一○號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榆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0
7年度審易字第12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公訴人另聲請併案審理,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雖為法律單一之同一案件,惟被害人各有不同,本院認本件不得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行通常審判程序,是以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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