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6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國彰
       黃盈誠
被   告  吳肇樺
       蘇佩淩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61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許秀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壹仟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肇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陸佰 陸拾元,餘由被告吳
肇樺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吳肇樺、蘇佩淩如各以新台幣叁萬零玖
佰叁拾貳元、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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