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
原   告  陳可嘉
訴訟代理人  吳進益
被   告  張文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左側套房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7日向其承租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6樓左側套房(下稱系爭套房),約定租賃期間自10
5年12月7日起至106年12月6日止,租金按月給付新台幣(下
同)5,500元,租期屆滿後即應遷讓房屋,詎被告未依約給
付租金,積欠租金達二期以上,原告遂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
告終止系爭租約,並經被告收受,是本件租約業於106年11
月2日合法終止,然被告仍有積欠自106年7、8、9、10月租
金共計22,000元,扣除被告先前所給付之押租金11,000元後
,尚欠11,000元,又被告迄今仍拒絕遷讓,無權占用系爭套
房,妨害原告之權利,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及給付積欠
租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存
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遷讓交還系爭套房及給
付租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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