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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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2287號
原   告 九凌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美
訴訟代理人  方惠
被   告  晏圖 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晏圖
人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0元,及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
限公司自民國106年12月5日起、被告許晏圖自民國106年12月2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其主張:因原告承攬被告
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之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冷氣安裝工程,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工程
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嗣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
限公司遂邀同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
告許晏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協議書,並約定由被告晏
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簽發票據面額160,000元、發票日為106
年10月30日之支票乙紙交付予原告清償該工程款,如未獲清
償時,被告許晏圖願就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積欠上開
工程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
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顯見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未
依約履行,故依約被告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晏圖
就上開工程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等事實,業
據其提出協議書及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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