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59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凱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1月2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908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凱翔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凱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5日21時1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因感情糾紛於前開地點發生爭吵,遭本分局後埔派出所員警到場處裡,過程中被移送人因酗酒情緒激動欲衝向員警,對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咆哮,並以不當之言詞「你很臭屁」等語相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警詢時之陳述。

㈡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譯文1份及擷取畫面翻拍照片6張。

㈢被移送人酒測值達每公升0.76毫升之酒測單1紙。

㈣員警職務報告1份。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惟該顯然不當之言詞如已達侮辱之程度,則係觸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本件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於員警處理過程中被移送人因酗酒情緒激動欲衝向員警,對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咆哮,質疑警方態度不佳,並以不當之言詞「你很臭屁」等語相加,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年齡、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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