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48號聲請人 黃顯鼎 代理人 林芳 如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政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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