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 金玟妤
金聖凱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月圓 上訴人 金陳阿里
1號3樓 金旭伸 金美君
1號3樓 金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世達 即閒雲溫泉會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7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