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正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正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正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2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正忠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下稱第①罪)、10月(下稱第②罪),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年4月(下稱第③罪)、1年8月(下稱第④罪)確定;俟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前述第①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984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9月、5月,並與前述第③④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其於95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605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39號函檢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